更新时间:2021.11.04
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
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劳动关系是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像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