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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以下补偿项目没有确定

2022-05-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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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回复

你说的情况是可以成功维权的,劳动争议涉及的补偿并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国内仲裁与诉讼对于劳动者维护工资等劳动权益都是大力支持的,从我国现阶段对于劳动纠纷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2008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及仲裁调解法,都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威指引,江苏省高院及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地区化的指导意见,更是补充细化了很多实务维权的手段与方式。通过律师的协助,善用证据学与劳动仲裁与监察大队的配合,对于证据确凿,关系明确亦可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快速解决,通常都能获得较好的回报。可能单位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另单位通常有常年顾问易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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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赔偿清单都包括的项目: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加班工资; 10、经济补偿金; 1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2、补交社保:不足额缴纳社保是普遍现象; 13、低于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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