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收房子买方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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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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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要件如下:一方转移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首先可以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对方拒不承担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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