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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后,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合同被解除,若未约定异议期的,法律规定异议期为三个月。 2、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法典》并未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及其后果,概括如下: (一)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
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拒收,但是接收方“拒收”的行为不影响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后果。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被“拒收”退回不影响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的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件的一些规定》第11条的规定,由于投递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投递地址不正确,拒绝提供投递地
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便已经生效,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即可,由于必须到达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也等同于确认了到达,并不代表解除失败,拒收的情况下也是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拒收,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
签了合同不满意通知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后,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合同被解除。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告知函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起到通知的作用,仅为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果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告知函只是起到一定的告知和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
法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当法定解除条件发生时,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时,合同就正式解除。但是,如果法定解除条件发生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应继续履行合同。如
解除合同后的法律效果如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