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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卖房,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配偶不能追回,但是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是有效的。 2.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窜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外)的买卖行为都是受法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的,如果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对方也不知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变卖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卖的,则涉嫌不当得利,那么变卖无效。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善意取得的有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的,如果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对方不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卖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卖的则涉嫌不当得利,变卖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放弃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理,但对于重大事项单方无权擅自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五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 1、当事人婚前若已获得安置房名额,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后获得交付的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在婚后收房时,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该房产也属于夫妻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具体分析有以下两点: 1、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婚后参与房改的房产尽管登记于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