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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金属赠予主张房产权利是否合理

购房资金属赠予主张房产权利是否合理

2021-03-03 47
普法内容
购房资金属赠予房屋登记在产权人名下的赠与人主张房产权利不合理。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的产权归属受赠人,赠与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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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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