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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和宅基地关系不大,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可以登记户主的名字,可以登记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其家庭成员共享该家庭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上有户口的一般在拆迁时都有份给予补偿。但是,在部分地区规定没有人居住的空户、挂靠户,但是却有户口的是没有份额的。农村的宅基地,个人对其只有使用权,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拥有的所有权,有权购买、出售和出租,不受其他
在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农民将房子卖出,或者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不给于批准。在有农村的集团土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相互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的人属于无效的买卖,即使有合
1、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房屋安置面积与户口是没有关系的,与房屋的实际面积有关,一般是按实际面积进行计算的。 2、在补偿规定中明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
一、户口本是办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是不是唯一条件。 二、如果你没有户口本,是根本就无法办理出宅基地使用证的。 1、办理时需满足的几个条件: (1)申请人的户口必须是在本村,且申请人的户口必须是
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没有关系。房屋确权不是为了拆迁,主要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确权最终还是为了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承认现在所经营的土地合规合法化。宅基地确权后,真遇有拆迁的情况,这确定并登记的权限是拆迁补偿最有利的证据,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根据
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如下: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
农村户口迁出后,宅基地的处理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全家没有全部搬出村庄,这种情况下乡村的宅基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因为国家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以户为单位。比如,孩子搬到城市,父母的户口还在村里,这样的父母仍然是村集体的一员,这时父母仍然有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