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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
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行使其表决权作出。股东会会议需要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将股东变更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会决议并非都有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
股东会决议并非都有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
股东会决议并非都有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
股东会决议并非都有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1个部分是召开股东会决议的经过,例如发起人。第2个部分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例如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第3部分是关于进行股权转让的事项的表决经过,例如表决同意的人员,表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