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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XXX女士\先生: 鉴于你作为XXXX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股东,于我公司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未认缴你应当认缴的出资额,经我公司发出《出资催缴函》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要看章程对到会人员比例是怎么约定的及决议内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过其开会是必经程序,到底去不去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大股东往往利用手中掌控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对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够尊重,以为自己手握公司的生杀大权,召开公司的股东会不通知其他股东(小股东),自己的表决权数足以可以做出决议,殊不知由于剥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是原来的股东签字(未变更的)应该是参加吧,我知道工商局办理变更的材料是,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由原来的股东和新股东签字的(要变更的旧股东不需要签字)。希望能帮助到你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