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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021-03-14 5,954
普法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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