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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条件是: (一)居间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 (二)经居间人介绍委托人已达成目的、双方已完成居间活动即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的报酬应符合以下规定: 1、若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数额来支付报酬; 2、若当事人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或根据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 3、若还是不能确定的,则委托人可根据居间人的劳务来合理地确定。
居间人不能请求报酬权的因素主要有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取得报酬的要求有: (1)中介人无违约行为,为客户提供订约机会; (二)经中介介绍,客户已达到目的,双方已完成中介活动,即中介已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人的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中介人的介绍有关。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有义务支付报酬。
居间人取得报酬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合同顺利签订; 2、对合同的签订具有促成作用。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
居间人取得报酬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合同顺利签订; 2、对合同的签订具有促成作用。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
居间人,又被称为“经纪人”,它指的是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充当订约媒介,或订约机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报酬,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存在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等方面的条件。首先,签订合同的主体需为符合条件的主体,需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其次,签订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需为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