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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补偿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4-17 1,065
普法内容
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补偿标准是: 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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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400-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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