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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成滥用代理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代理人有代理权;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越权代理一般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而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不妥善履行代理职责职责,滥用代理权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联系在于该行为经权利人或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对权利人和被代理人有效。其区别在于: 1.无权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而无权处分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全权代理、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2、撤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
委托与代理,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代理关系通常可以包括委托关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而委托关系却不能是代理关系,可以是代理关系之外的关系;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