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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房屋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当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此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文件;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