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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

2021-02-15 66
普法内容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之处: 1、预期违约已经是违约行为;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预防和避免后履行一方可能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发生的时间都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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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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