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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承担房屋毁损风险的主体是:实际持有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
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生效期和终止时间。只要约定的期限或生效或终止条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一
房屋损毁、灭失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赔,在交付后由购房者赔。房屋的交付使用一般视为转移占有,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购房者承担。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同时要尊重对方的利益。这是进行平等的民事活动的前提,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一个条件。因此,合同订立
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鉴定费由委托者承担。具体如下:1、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人或者责任人承担;2、如果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则鉴定费用由
毁约合同赔偿几倍的分析如下: 1、毁约合同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合同毁约属于合同违约,违约方一般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