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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后,依法作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
对于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者在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手续进行,依法履行征收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保证补偿费用全额到达、专用费用等手续后,依法进行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有: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