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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条件有哪些

可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条件有哪些

2020-05-16 92
普法内容
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如下: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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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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