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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数债务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从而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
合同到期三年是否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看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为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