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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就其
在建工程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在建工程通过预售形式已向消费者售卖,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可以同时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
建设项目的优先补偿权一般不得转让。其观点是,该权利属于承包商,因此不能转让;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项目优先权的立法意图。
1、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2、原因有二: 第一,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于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
1、可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
1、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