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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可撤销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
有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使是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也将发生效力,因为善意相对人不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我国民法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超越权等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对单位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口头订立的合同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但是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的条件。首先,订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具有相应缔约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口头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没有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