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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相邻权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一、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
有关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相邻关系纠纷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
影响其他建筑物采光的,就是侵犯采光权。 按照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
影响其他建筑物采光的,就是侵犯采光权。 按照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
如果侵犯了相邻权的话,则需要给对方进行适当的赔偿,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如下: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相同,相邻关系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般属于用益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相同,相邻关系一般是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所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