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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

2021-10-09 113
普法内容
仲裁的特点: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 2、民(商)事纠纷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裁决更为妥当。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可防止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 5、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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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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