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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2020-01-11 172
普法内容
裁决的做出具有先行性、效力具有即发性、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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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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