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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
催告函是指经委托人的授权律师向相对人发出的催促,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书面表达,发出催告函可知委托人对催告事项的重视程度,希望相对人能够积极的履行催告事项。律师催告函同时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是指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不符合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