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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股东的权利如下: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 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公司
赠送的股份也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股权,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就应该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和股权来源是没有关系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注意前提条件:催缴、合理期间仍未缴纳。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对股东,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额出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也不再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义务:股东对公司有严格的出资义务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在权利上,小股东不仅拥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且还有诉讼的权利。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董事、高管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时,如果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话,可以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