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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构成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影响。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代位继承指的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则一般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的继承制度,一般有可以称为间接继承、或者承租继承。 根据继承法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具体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