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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0-10-19 164
普法内容
(1)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已经满二年; (3)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如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届满;没有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即可以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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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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