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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
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分别有以下几种: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法律规定的存在其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有一方出现了违背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发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需要承担相对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和对方谈判只是借口; 目的是损害对方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损害对方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
有合同没有效力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两种类型。 具体表现: 没有经过同意,就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通知等各项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受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包括: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的;3、实际上并不计划订立合同,恶意与相对方磋商的;4、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
以下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只是借口,旨在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