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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但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不能过高。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但其拒不提供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是否有权利拒绝加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员工有权利进行拒绝,要求加班的理由是正当的,员工无权拒绝,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法律对正当的加班理由是有明确规定的,存在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
单位里面的员工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过失性辞退的规则来辞退员工。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员工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与员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