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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
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约人的通知。撤回通知应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因其他原因延误,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后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通知迟到,
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间限定在要约生效以前,即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以前对未附有要约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约人未承诺以前,要约人也可撤回要约。要约经撤回以后,要约人即不受其约束。
要撤回一个已发出的要约,可以向接收要约的相对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必须与要约一同到达相对人或者在要约之前到达相对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的,不能再撤回该要约。
要约发出后想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邀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该在要约到达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该在要约到达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撤回通知是在要约之后到达受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撤回。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有: 1.要约邀请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的要约,而要约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其他方发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要约虽然不是法律行为,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