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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地役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产权变更不影响地役权。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地役权。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准确的说应该叫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如果是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以房屋所有权变动为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不会发生所有权变动,只有在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手续,也不以作品发表为前提条件,作者在完成作品之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制度被称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也就是说,适用自动取得的条件为,作者为本国公民或长期在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