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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债务偿还。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此外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
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以下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
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