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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2021-02-04 90
普法内容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要约(即合同条款): 1、该内容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如开发商交付房屋及相关设施与广告和宣传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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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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