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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配偶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
如果事实婚姻中的一方死亡,具有死者立遗嘱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等情形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没有立遗嘱的,并且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另一方作为配偶不能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事实婚姻一方能继承遗产。 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2、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方不能继承遗产。 最高
事实婚姻一般不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或者死亡一方在生前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对方继承,则享有继承权。
1、没领结婚证没有继承权。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登记结婚,但是实际上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已经得到了街坊邻居的认可。由于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如果想要缔结婚姻的,必须拿着身份证件,前往有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根据我国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而这里的配偶主要是指合法的配偶,也就是已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配偶。但是由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
婚前财产配偶有权利继承。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指,配偶享有的法定继承权。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婚前财产。因此,当该方去世的时候,这一项婚前财产就能够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