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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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辽宁省土地确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基本政策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就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稳步推进城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按照中央提出的“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的《工作方案》。 2、《关于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对如何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稳步推进,要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2)明确工作目标。2015年,扩大工作范围,全省实施1000万亩;2016年,进行全面推进,实施3000万亩;2017年,完成剩余的2779.69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明确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要采取“权属调查、公示审核、纠纷处理、合同修订、登记簿完善、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检查验收”等8步工作法。 4)明确资金补助标准。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县(市、区)安排补助资金。 5)明确部门分工。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责任,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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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根据规定,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申请条件各地都略有不同,辽宁省规定如下: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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