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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是哪些的,规定是哪些的

2022-08-0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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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8回复

专业分析: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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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执行异议的重要条文如下: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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