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口头表达的执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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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执行流程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 自然死亡:律师应取得医院死亡证明或其他职权单位死亡证明; 2. 意外事件或涉及犯罪死亡:需取得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无医院证明的,需取得尸体处理单位尸体确认证明;无尸体确认证明的,需取得职权单位死亡证明。(参考保险公司) 二、确定遗嘱真实性 1. 遗嘱由律师保存,但非密封遗嘱,律师应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 遗嘱虽密封,但若保险箱中存有其他不密封文件或物品,也应参照前款执行。 3. 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核对他们的身份。 2.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应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身份,核对身份根据以下方法: A. 户籍证明、身份证 B. 出生证明 C. 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 a. 保险箱中保存有立遗嘱人DNA活体样本的,依照DNA活体样本封存、提取、送检指引进行; D. 无法取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联系的,可采取以下方法: a. 在有相当影响力的报纸上公示一年; b. 律师可雇佣私家侦探,帮助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相关费用在遗产或信托财产中扣除。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公开遗嘱 1. 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通知时间应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 密封遗嘱 (1)律师将密封遗嘱交见证人审查,见证人对遗嘱的密封性无异议,律师应将未异议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见证人签字,同时可请利害关系人签字,但利害关系人不签字不影响遗嘱公开进行。 (2)律师应将遗嘱公开过程以《遗嘱公开会议记录》的形式记录,并请每个在场人士签字。 3. 遗嘱为非密封遗嘱,公开遗嘱参照2.2进行,遗嘱公开后,利害关系人不予签字认可遗嘱的; (1)遗嘱为公证遗嘱,不影响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除非法院要求中止遗嘱执行。 (2)遗嘱不是公证遗嘱,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遗嘱执行人可主动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真实、合法。 4. 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 律师保管遗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 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及时收集遗产,遗产较为复杂,应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 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 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 5. 收集债权遗嘱执行人应收集到债权凭证,根据债权状况,以律师的执业标准确定通过调解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6. 遗嘱执行人应编制《遗产清册》,确定遗产现状、遗产保管人等。 7. 遗嘱执行人认为遗产较多,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8. 律师需辨别遗产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时,将遗产置于遗嘱执行人自己保管下,并要求遗嘱执行协助人予以协助。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1. 遗嘱执行人应对所有因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的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因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代缴。 2. 债务清偿 (1)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应在有相当影响的报纸上发出公示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提出债权请求。 (2)遗嘱执行人应按照律师的执业标准,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实存在并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债务,遗嘱执行人以立遗嘱人的遗产予以清偿。 (3)遗嘱执行人在清偿债务时,不应侵害优先权人的利益,对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 (4)遗嘱执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内,不应对任何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5)遗嘱执行人清偿债务和费用的顺序为: A. 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务 B. 遗嘱执行费用和报酬 C. 税收费用 D. 普通债务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 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 交付遗产时,应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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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想要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必须要有具备相关的有效条件。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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