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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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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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必须有偿,可以无偿。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中可以写明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地役权必须有偿设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合同必须约定费用及支付方式。但费用的多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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