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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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山东省产假为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山东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山东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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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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