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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居住权怎么解除

2021-12-0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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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法律没有具体定义这种居住权,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不涉及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房产,居住权人是否有修缮义务,房产损坏或者损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解除居住权的条件如下:1、在实施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以终止帮助;2、原居住帮助期限实施后,生活困难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否则一般不予支持;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财产受损或者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者终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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