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工”也可诉讼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03:27 460 人看过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张某是一名退休工程师。2005年5月,他收到单位寄来的返聘书,便返回单位工作。7月,张某在外出开会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受重伤,治疗费用高达10余万元。肇事司机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张某认为,他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受伤害应为工伤,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而张某所在单位认为,张某为退休人员,不享有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但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事实上形成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张某与所在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与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其他方面条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和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等,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实习生:操作机器被轧伤,用人单位要担责

小张是某院校在校学生,署假期间在一公司实习。其间,他操作机器时不幸被轧伤。小张出院后,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便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公司则称,实习生不属工伤赔付对象,实习是公司提供给学生学习、积累经验的机会,再就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大学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但学生与使用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

借调人员:借用期间手骨折,借出单位要负责

王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司机,2005年5月被借调到另一家刚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工作,为此王某原单位与这家合资企业签订了借调协议,约定:电子公司将王某借用给合资企业,借用期为半年,工资由合资企业支付。

2005年8月,王某在修理汽车时发生工伤事故,被汽车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出院后,王某要求合资企业支付治疗的费用和享受其他伤残待遇。合资企业答复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王某又找到原单位,单位又称,王某是因从事合资企业工作而受伤,应由合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一般说来,职工借用期间,借用和借出单位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借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未作约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维权”提醒

1、注意收集证据

劳动者在找工作单位时,应尽量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把握,维权也就多一份胜算。

2、把握工伤认定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权申请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排除受伤职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赔偿。

3、备齐工伤认定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0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2024女职工有何特殊权益
    法律综合知识
    一、女职工有何特殊权益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5、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2024-03-30
    55人看过
  • IT特殊产品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广大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寻找合适的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对于IT产品来说,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DIY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当然,作为IT产品来讲,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
    2023-05-01
    78人看过
  • 特殊的用工形式出现工伤的维权
    【阅读导航】一、没签合同技术工因工死亡,死亡劳动关系确认难二、退休返聘人员,遇工伤如何维权三、实习期间遇工伤实习生医疗难报销【正文】一、没签合同技术工因工死亡,死亡劳动关系确认难2011年初,宋某因原单位放长假,便应聘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仅仅口头约定了宋某的工作内容,以及每月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底,纺织品公司老板找了一辆跃进轻型货车,安排宋某随车把货送给买家。送完货回来时,宋某乘坐的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车祸,最终,坐在副驾驶的宋某在车祸中死亡。经过勘验现场后,交警出具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所在纺织品公司老板认为,宋某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算其公司员工,另外,宋某在其公司工作,主要是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报偿按天给付,从招用宋某到发生事故这七个月的时间
    2023-06-04
    366人看过
  • 著作权是特殊诉讼时效吗
    因著作权产生纠纷的,请求主张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并不是三年,诉讼时效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会怎样(一)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通过强制方式进行保护。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讨要债务或者主张权利。(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三)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
    2023-02-08
    371人看过
  • 非诉也能维权
    房产证
    2008年3月26日,朱先生看中了广州市一处临江楼盘,感觉环境、配套设施不错,且楼盘营销员保证四套商品房整合为一套不会出现横梁,于是朱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六万元。次日,朱先生带搞装修师傅察看楼房时,才发现四套整合为一套不但布局不合理,且横梁太多,与初衷严重不符。朱先生认为开发商欺骗了他,很生气,要求退定金。朱先生找了十多个人到楼盘交涉,也请当地官员出面协调,开发商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朱先生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详细听取了朱先生对整件事的陈述,为其提出解决方案:1、首先由本律师到楼盘与开发商协商,再向其发出律师函;2、如通过以上方式还不能解决问题,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朱先生同意本律师意见。本律师第二天马上去该楼盘,接待的是营销经理,他听了我来意之后,称这件事很难办,但可以帮我向上汇报。本律师清楚再向其交涉没有意义,回来后,立刻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内容大致如下:据本所委托人反映,于
    2023-06-08
    77人看过
  • 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如何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政诉讼上诉流程怎么走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
    2023-07-24
    300人看过
  • 专利侵权诉讼管辖特殊规定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二、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商标侵权诉讼管辖规定如下: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
    2021-09-01
    223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有什么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以及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责任的诉讼是由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相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医疗引发侵权的诉讼。一、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些特殊侵权责任包括: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
    2023-07-13
    242人看过
  • 劳动者维权案件激增职场女性须维护自身特殊权益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者维权案件激增,其中涉及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男女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主张加班费等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而基于女性所具有的孕育后代的特点,法律对这方面的待遇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女性享有某些男性劳动者无法享有的特殊劳动待遇,因此女性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较之男性更多。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女职工的权益却常遭到损害。产假期间被降薪生育费用无处报2005年3月15日,李女士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促销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2008年2月8日,李女士入院待产,并于2008年2月10日行子宫剖宫手术产下一子,其自行支付生育医疗费用4000余元。公司没有给李女士办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只是在2008年2月1日至6月15日四个半月的产假期间,按每月730元的公司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李女士产假期满后,公司没
    2023-06-06
    208人看过
  •  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知也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和停工学习等情形的工资。这些工资支付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此外,企业还需要支付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和停工学习等情形。这些工资支付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计时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工资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支付足额和及时支付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并且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工资支付标准,并在员工工资
    2023-10-23
    329人看过
  • 宁波女职工特殊权益有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可有3次机会挑选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对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个小时哺乳时间,考虑到有些职工家离公司比较远,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一起使用……”对于宁波一舟投资集团的1300多名女职工来说,这些规定就像一颗“定心丸”,让她们能够安心工作,而这都是公司《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带来的保障。据了解,宁波现有女职工111.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8.5%.2004年,宁波市总工会在全市推行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从女职工“五期”特殊保护、公平就业、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已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3372份,覆盖企业36062家,涉及女职工82.86万人,签订率达96.3%.许多企业不仅建立了工会女职委组织,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还高于法律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宁波长丰热电有
    2023-06-10
    189人看过
  •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2023-06-14
    211人看过
  • 离婚诉讼授权范围有特殊授权吗?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案件不断变得复杂,离婚案也开始变得复杂起来,那么离婚诉讼授权范围有什么呢?我国法律规定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民法规定离婚案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自身意志都必须出庭,特别情况无法出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
    2023-06-26
    123人看过
  • 民事诉讼特殊情形涉外诉讼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一、诉讼提交多长时间开庭?诉讼提交后开庭的时间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左右开庭审
    2023-03-28
    144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有特殊情况也不可以辞职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3
      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特殊动产质权如何维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3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如何上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行政诉讼上诉流程怎么走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
    • 离婚诉讼授权范围有特殊授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0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案件不断变得复杂,离婚案也开始变得复杂起来,那么离婚诉讼授权范围有什么呢?我国法律规定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民法规定离婚案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自身意志都必须出庭,特别情况无法出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书。
    • 特殊工种女职工多大年龄可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2
      目前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并未出台,依然是女特殊工种45周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