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与公司的“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50:32 356 人看过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源于美国通过判例形成的规则,以条文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法》中。由于两国国情的差异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适用准则的不同,这一制度在引入我国的初始阶段,与实践适用的互动过程不那么协调,而且过于原则的规定,也使其在实践适用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论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抑或理论界对股东与公司连带责任的界定问题有着不同的声音。

一、司法实务中,法官们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界定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在判决中不区分谁是第一执行人,谁是第二执行人,只写明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若被告主动执行判决则不存在问题,如不能主动执行,则由法院执行更有能力一方的财产,而不管被告间应承担份额的多少。

第二,在判决中写明谁是第一执行人,谁是第二执行人,即明确执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执行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才由第二执行人来承担。

二、理论界,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连带责任的性质有三种学说

(一)无限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的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间,而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下,是无法与侵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能由侵权股东独自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上,有些学者认为regardlessofcorporateentity一词应译为无视公司人格而非否认公司人格。公司法人格否认一词之所以在我国广为使用,可能是因为我国最早借鉴了日本的提法。因此,无限责任说从字面意义上的理解是站不住脚的。

(二)补偿责任说

该学说主要从公平原则进行考虑,认为股东应当在承担连带责任时有一个上限设置,即不应超过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笔者认为,该学说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必要程度要件—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当此要件成立,否认了公司人格,但又为股东设计一个责任上限,有违人格否认制度之本意,且在人格混同时,也无法计算出股东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故该学说有其不合理之处。

(三)无限连带责任

很多学者认为该学说最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连带责任为该款的直接表述,自不待言。关于无限责任,由于本条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股东承担责任自然不限于其出资额。在该学说内部,分为共同连带责任说和补充连带责任说。

共同连带责任说认为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先后乙别,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执行时也不区分先后。补充连带责任说又分为: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说和先执行公司财产说。前者认为在公司尚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应先起诉公司,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提起诉讼:后者认为债权人先起诉哪一方不应有所限制,只是认为执行时应先执行公司的财产。

笔者认为,该学说中的补充连带责任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甚至使债权人完全丧失获得赔偿的可能。而共同连带责任说则有其理论依据:《公司法》中规定的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标准是诉讼斗的证明标准,而非受理案件的标准,因此没有必要为此类诉讼设置前置程序,即没有必要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而且,所谓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也不一定是以公司不能清偿为前提,如在公司被股东过度控制时,即使公司有清偿能力,仍应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使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而无先后之分。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应为无限连带责任说,,中的共同连带责任说,而非无限责任说、补偿责任说,也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说,,中的补偿连带责任说。这不仅是从解释论角度得出的合理解释,而月司法实务界如采用此观点,也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这样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为共同连带责任,股东不应以债权人尚未起诉公司、自己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等为由提出抗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明标准相关文章
  • 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股东会被追责吗?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下,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几种情况?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2023-06-30
    155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连带责任案例股东连带责任案例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就适用了公司
    2023-07-25
    446人看过
  • 公司股东需要负连带责任吗?公司债务
    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延伸】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分红、表决和管理权。公司债务需要公司股东承担吗公司如果有债务,股东一般是不用承担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
    2023-08-05
    448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是否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当非货币财产出现高估情况时,对于公司而言其资本是存在缺口的,因此股东须向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完成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同时,由于股东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因此其他股东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对其他股东:无违约责任出资不实是不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因为出资人确实按照股东协议完成出资,即履行了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只是存在高估的问题,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无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一次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其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笔债作为公司之债应先以公司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公司债权人才有权主张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故该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实际
    2023-03-17
    120人看过
  • 总公司与分公司责任连带
    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分公司违约行为要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能否对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
    2023-07-07
    55人看过
  • 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权益与风险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不能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股东在有些情形下
    2023-07-04
    130人看过
  • 连带责任与清偿责任的概念辨析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2、连带赔偿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连带清偿责任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2023-07-07
    425人看过
  •  浅析公司职务侵占与股东纠纷的异同
    本文介绍了股东之间纠纷和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本质和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刑法第271款规定了国家职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定金行为的定罪处罚方式。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财产的目的,即行为者想获得本公司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用和不作用。股东之间的纠纷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本质在于通过股权关系,故意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侵犯职务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是一种金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单位、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定金行为的
    2023-11-16
    473人看过
  • 公司债务中股东的连带责任及其解读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1、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解散后无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有限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
    2023-07-05
    185人看过
  • 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随着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司法判例中日益被人们接受,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我国有关法律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已有明确条款规定,可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复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现实的需要呼唤着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归责。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概念剖析(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①]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
    2023-06-07
    407人看过
  • 股东在公司法中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七种:。法律另有规定的,再投资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是投资者,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股东权利的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的,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一人有限
    2023-05-07
    337人看过
  • 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通常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则以出资额为限。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
    2023-03-20
    378人看过
  • 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股东的连带责任的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技术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技术股东通常不需要承担,但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不知情下公司负债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
    2023-03-25
    298人看过
  • 在哪些情形下股东与公司债务有连带责任关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2023-06-25
    22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司法机... 更多>

    #证明标准
    相关咨询
    •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的股东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5
      1.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0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
    •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要连带负责哪些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01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
    • 公司的民间借款股东是否连带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9
      1、对于公司的民间借款,股东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
    • 股东或股东的连带责任的处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