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股权方式实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之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3:00:30 472 人看过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裁判要旨】

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实际获得该公司的土地,属于商事交易中的正常活动,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衡量;对此类协议,不应认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

【裁判解析】

本案投资者欲采取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手段获利目标公司的土地项目,恰恰是因为涉及了土地问题,因此,很多人对这类协议的效力产生了质疑,往往“本能”地认为这类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了规避土地管理法规,恶意逃避国家税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非法流转的目的,故此类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我们认为,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获取目标公司所享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如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优质客户、生产线、商标、商业秘密等而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实现控股,是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合法交易行为,本案之情形也应然地包括其中。衡量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收购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而非有关土地交易法规,此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

一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并未发生改变

土地交易是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行为,依法受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股权转让是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及人员的更迭,新的股东依法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而非直接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公司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主体没有发生改变,这是与土地交易行为最本质的区别。

股权转让只要特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条件,达到公司章程的要求,即可发生私权利运行的效力,无须经过公权力之许可,土地管理法规对此也没有任何限制。

况且,土地使用权是依法赋予给登记公司的权利,而不是授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也应当是权证上记载的公司,公司股权交易不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围,不应受到土地管理法规的限制。

二此类合同的目的并非“非法”

虽然收购股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土地项目,但此类合同却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的结果仅能发生股权、股东的变化,却不能导致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唯一股东也好、控股股东也罢,都必须以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公司名义合法地使用土地。仅从这一点就可看出,此类合同意在转让的是公司管理权或控制权,而非土地使用权。

我们认为,受让股权的结果既体现在股权对应的权利上,又体现在股权对应的债务方面,股东通过管理、控制公司,进而实质上实现对土地的使用,这是公司股东权利合法运行的结果,也是由公司法人这一法律上拟制主体的特别属性决定的,不存在“非法目的”之嫌。

三此类协议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资本是追求利润的,他人收购公司必然有其看中的公司价值,这种价值可能体现在公司所有桌、椅、板凳,也可能体现在公司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等,不能因为涉及了土地而把商业的投资行为冒然地引入土地的行政监管当中。对此,必须明确的是,公司股权的自由交易是民商事法律赋予公民及法人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禁止或限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东将自身股权让与他人。

有人认为,此类协议不仅逃避了国家对土地流转的监管,而且恶意规避了土地交易税费。这种观点忽略了几个常识:一是国家对土地的监管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进行的,在使用权主体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不涉及监管的事项,亦不能插手使用权主体内部的人员结构问题;二是股权交易依然要缴纳相应的税费,虽然股权交易所得税与土地交易税费的数额有所不同,但不代表存在违法逃税的行为。

我们认为,这些所谓的“顾虑”都来源于“公本位”思想的残留,也来自对此类协议属性认识的不够,但无论如何在没有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不能将此类股权交易协议的效力舛误为无效。

综上分析,此类合同的目的合法有效,该合同之结果不涉及公权力监管之范围,任何把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交易联系在一起的观点,都是对公司和股东两个不同法律主体的混淆,也是对公司管理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权利的误认。

正如本案判决书所写的那样,“此行为属于个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在协议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此类协议合法有效。

作者:卢琴律师

律师简介

卢琴: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同时,并担任省内多家社团组织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设立、股权设计、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公司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或股东诉讼事务及纠纷处理】;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房地投融资、房地产并购交易、工程建设与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9日 09: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
    2023-04-03
    493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该法没有细说。本书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一特点,结合有关立法例,试以转让的对价为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5、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6、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
    2023-03-29
    381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1、买
    2023-02-21
    186人看过
  • 如何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同的财产,所以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分开的,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3-02-27
    449人看过
  • 如何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如何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同的财产,所以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分开的,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
    2023-04-18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0
      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需要满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等要件,同时还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
    •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需要满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等要件,同时还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
    •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5-29
      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股权的处理方式,而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日常的处理当中,也存在着不少种的方法,但是也有一些人会提出,是不是可以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是什么样的?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而且由于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缴纳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
    • 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股权如何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7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最高院(2015)民再字第2号股权受让方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占有的土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控制目标公司的房地产,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方的控制下与股权受让方签订、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此外,股
    •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3-08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