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如何制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11:16 488 人看过

1、做好股权结构分配

股权代表着一个股东在整个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合伙创业提倡的是共同经营,但是一般情况下股权占比较多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合伙创业在初期,令创业者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进行股权分配。

一旦没有进行合理的股权分配将会导致合伙人的不满甚至是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因此做好股权比例分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三个原则。

第一就是要保证公平性,创业者可以根据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或者是对企业的贡献度进行分配,保证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和付出的价值成正比。

其二就是要保证效率,即完成股权分配后要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三个原则就是控制力,要保证创业者对公司运营决策的掌控程度,通过控制股权的比例来防止公司出现僵局的状况。

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合伙公司可能会将股权进行平分即50%比50%的状态,但对于团队尤其是创业团队而言,拥有一个掌握绝对话语权的精神领导者至关重要。如果平分股权,当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是一旦其中的一方反对,就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2、赋予小股东话语权

小股东缺乏话语权,无法在企业中发挥作用,是出现股东被“绑架”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小股东的权益,不要因为个人股权占比大而试图进行垄断,打压小股东。

面对重大的决策事项,要赋予小股东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若是出现双方意见不合的现象,一定要以和为贵通过不断地沟通协商,在选择适合的方案。从而,才能避免引起双方之间的矛盾。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诉讼

1、公司与股东之间纠纷与诉讼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被剥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138条第4项规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比较明确,股东在此权利被侵犯时可提起诉讼。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实践中,公司侵害股东表决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通知股东;以“人数多数决”代替“资本多数决”;应由股东会表决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10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时限作了规定。若公司在规定情形下拒不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则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召开股东会请求之诉。

增资或新股发行停止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37条、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作了规定。当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以显然不公正的方法增资或发行新股,以至于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或使股东利益蒙受其他损害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停止请求之诉。

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权利亦为固有权,不容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此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2、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固然有权决议更换董事,但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否则董事有权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违约赔偿之诉

董事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或其经营决策是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或明显未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董事类似情况下应该尽到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董事违反上述善管义务,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会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另外,违反《公司法》第60条有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亦为善管义务的违反,同意此决议的董事应向公司负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的违约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即为对董事诚信义务的规定。具体说: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违反竟业禁止义务;不得未经批准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凡未按此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补足出资等。

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股权转让都是有偿的,且已明确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受让方不按期支付转让款,则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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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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