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XX表示,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2日进入被申请人办公室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11年12月22日。2010年11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然而,我在工作期间仍然有超过17万元的销售佣金。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18日,中海油浙江a项目销售佣金12204元;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安徽华谊B项目销售佣金77113元;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中海油浙江C项目销售提成74925元;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25日,广东大鹏D项目销售提成10689元。上述销售佣金总额为17495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所有销售项目并非由申请人独立负责。被申请人规定,销售佣金是在财务会计中计算项目的成本和利润率,只有在收到这些项目的付款后,才能收到项目销售佣金。然而,申请人的销售业绩为零,不符合收取销售佣金的标准,因此,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不被同意。
为了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向协会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2.2010年销售合同责任书,证明双方已签订2010年销售目标;3.被申请人2008年销售政策的电子邮件,证明申请人撤回销售佣金的依据;4.证明申请人申请销售佣金依据的工作报告。被申请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明申请人不符合收取销售佣金的标准。根据责任书的第二点,申请人提到的项目根本不涉及。第5条规定,收到销售佣金的前提必须是付款的交付和收回,但被申请人尚未收到付款;证据3的真实性不被认可,这意味着由于电子邮件未经公证,且被申请人2008年的销售政策在2007年继续使用该销售政策,因此自2011年以来一直使用新的销售政策;证据4的真实性不被承认,表明在协会的法庭听证会上没有原件,申请人说他所主张的所有佣金项目都已签署了销售合同,销售佣金是根据销售合同的标的计算的,但销售合同由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声称的所有项目均未签订销售合同。
[仲裁裁决]
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声称其所有销售项目均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根据销售合同标的计算销售佣金,但申请人未向委员会提供其依据的销售项目的销售合同,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主张的所有销售项目均未签订销售合同,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共计174958元销售佣金的依据不足,协会很难支持它。因此,裁决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销售佣金的请求。
裁决发布后,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目前,该裁决已经生效。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佣金劳动争议案。在实践中,雇主经常与工人就是否、多少以及何时支付销售佣金发生争议,并最终诉诸法庭。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销售佣金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对策:
1。销售佣金是否属于工资和劳动仲裁范围。《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包括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包括按照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提成。因此,销售佣金属于工资,因此它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双方是否就销售佣金达成协议。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一些雇主由于管理不善或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在雇员进入工作岗位时只作出口头承诺或电子邮件承诺,而不以书面形式履行。一旦员工将来收回销售佣金,单位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佣金协议,一旦员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佣金协议,他通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销售佣金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这降低了工人无法提供证据的风险。然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这一点,而是工人是否取得了销售业绩。员工是否有销售业绩,销售业绩是否以一名员工的名义计算。这是实践中另一个有争议的焦点。尽管雇主有时承认双方之间有佣金协议,但它拒绝支付佣金,理由是雇员没有完成销售业绩。工人往往无法证明哪些销售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记录。这是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本案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销售合同,且公司否认已签订销售合同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自然由举证责任方承担。当然,当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以查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交易以及是否实际收取了款项,从而弥补他们缺乏证据的不足。雇主是否可以单方面改变佣金比例。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打开市场而设定高额的销售佣金是很常见的。当他们真的想要分配时,他们会感到非常苦恼,并试图通过新的佣金制度来降低佣金比例。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将佣金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它将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降低佣金比例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无效。如何预防和处理销售佣金纠纷
从以上争议焦点可以看出,为了避免销售佣金纠纷,双方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确定计算基数、佣金比例,销售佣金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写入劳动合同,或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其他形式确定,以免毫无根据,雇主有义务提前澄清佣金制度,并确保佣金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存在歧义。例如,需要明确员工对客户的自主开发与公司现有客户资源之间的判断标准及相应的佣金比例;对于多个参与方的项目,需要明确不同参与方之间的佣金比例,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等。此外,一旦与劳动者达成销售佣金协议,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向劳动者支付佣金的义务;即使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需要降低销售佣金的比例,也需要提前与工人协商,以获得工人的理解和支持。这对树立用人单位的良好声誉和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第三,职工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单位制定的佣金制度;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尽量以本单位授权代表的身份签署销售合同,并将销售合同副本保存在背面;保留参与客户开发、谈判、合同签订、售后服务等的书面证据。此外,一旦单位无故拖延或扣留佣金,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免错过仲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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