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6:35 237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坚决杜绝超规划和无计划用地现象,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超越范围扩大开发建设规模的,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前,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进行依法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严禁多头批地、多头供地。各类园区用地都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严禁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对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11号令,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干预。协议出让土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21号令规定的程序办事,土地地价在评估基础上,由集体审核确定,且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更不得以虚假合同等形式出让土地。

四、建立统一征地补偿机制,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

各县(市、区)在贯彻执行嘉政发[2002]36号文件中,要尽快充实统一征地编制,制订统一征地政策,建立统一征地机构和统一征地补偿机制。以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人员进入社保所需经费等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区片(区域)征地统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足额补偿到位。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征用集体土地。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征用,今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推行以养老保险安置为核心内容的征地制度改革。

五、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和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认真查处,依法作出处理。对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用地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都要设立、公布相关的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方。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3日 1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整顿用地秩序和规范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已于6月16日发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甬政告〔1997〕5号)和《关于切实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15号),全市各地先后组织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为确保土地大清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依法处理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
    2023-06-10
    253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五日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136号)、《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1996]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嘉政发[2004]7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
    2023-06-10
    209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威政发[2005]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严格土地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措施,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
    2022-04-09
    267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嘉政办发[200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八日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嘉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兴市知名商品(以下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嘉兴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包括服务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2023-06-07
    401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嘉政发[200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中心支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负责嘉兴市出口名牌的评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评审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
    2023-04-23
    314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我市人员、物资的快速合理流动和加快网络型大城市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根据我市陆域面积较小、经济发展比较均衡、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较快的特点,市政府决定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各县(市)目前的统缴标准,对我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实行自愿办理、属地统缴、全市通行、市域内收费点互检的管理办法。现将《嘉兴市域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九日嘉兴市域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共享改革开放的文明成果,促进嘉兴构建网络型大城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域内普通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工作遵循公平、自愿、便民
    2023-06-08
    158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第四条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
    2023-04-22
    465人看过
  • 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13日至14日在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曾培炎指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个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完善体制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坚决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曾培炎说,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3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各项措施,以清理开发区为重点,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加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占地案件,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效果明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土地利用粗放、用地结构不够合理;一些地方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竞相
    2023-06-05
    21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二00一年八月三日
    2023-06-10
    460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
    2023-06-10
    357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对象和认定标准对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治理。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治理对象:(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相同,但实际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均为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或出租。(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认定标准: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已经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经营性活动,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不相同的,均为擅自
    2023-04-22
    340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补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足,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使用作如下通知:一、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应优先满足当地和市本级的各项建设需求,在指标有余或为筹集土地整理经费时,可适量市外调剂。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外调,事先要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三、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定量定价向各县(市、区)调剂部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其中今年年内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向江山市、龙游县各调剂600亩,开化县调剂300亩,其他县(区)各调剂400亩。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土地整理工作的力度。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好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使用关,及时落实市本级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调剂工作。二○○二年八月五日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多数地区基本制止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而且涉及到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有的继续搞城乡土地分管,实行多头批地;有的越权批地或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有的以权谋私,非法占地,营造私房;有的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证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政纪。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2023-04-22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土地行政机关违法征地行为处理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政府强行租用XX民土地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不可以,不仅违法,也违反XX一再重申的——“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
    • 市政府关于宿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
    •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前提是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4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前提是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主要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种情形。要求征收土地所要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搞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果进行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2-12
      镇江市人民政府会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政务公开强调行政机关应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想获取政府信息,应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