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程序中如何申报债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50:10 75 人看过

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在60天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登记债权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应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

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终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其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办理清算手续,办理合营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发生;(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没有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所有合伙人应担任清算人。如果所有合伙人不能担任清算人,经所有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天内任命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方;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顺序一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支付,即合伙企业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额。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如仍有剩余,应按约定比例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原合伙人解散后的债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请求,该责任应被解除。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在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lyba.com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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