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4:19 433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起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响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实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放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部署,组织协调民政、劳动、财政、工会、体改、农经、统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落实人员,抓好调研工作。摸清生活最困难成员的底数,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严重亏损企业职工、城市贫困居民、农村贫困户等不同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分门别类,开展专项摸底。

三、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标准。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当地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最低生活需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注意与毗邻地区、同类型地区相衔接,差距不能过大,不搞攀比,并要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保障户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户收入超过保障标准即停止救助。

四、分级负责,落实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五、实事求是,实行分类指导。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注意城乡有别,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农村步子应当加快,农村的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关键是统筹规划,形成制度。11个市(地)所在城市、33个小康县(市)和省民政社会保障试验区所在县要先行一步,争取今年年内完成摸底工作,并制定出台方案,明年开始实施;其他县(市)也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这项工作,尽早出台方案并付诸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历来十分突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各地按规划用地、计划用地、依法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是当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2023-04-22
    276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受自然灾害、生态退耕影响,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逐年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用地管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二、建立和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各地在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时,要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被征地村耕地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
    2023-06-09
    14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甘政发〔2010〕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0年9月3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一类地区:7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9元)二类地区:7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5元)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1元)四类地区:6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6元)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
    2023-05-03
    7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
    2023-06-10
    188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全面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有序推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积极进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并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收入提高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6年底前,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从2007年起,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
    2023-06-09
    86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发〔1997〕29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使所有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已经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并付诸实施。1998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重新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凡规定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城镇户口的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差额补助的原
    2023-06-09
    19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和有关单位在加强“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通关”建设的重要意义。“大通关”是大开放的基础,是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继续扩大我省改革开放成果,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推进我省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把关和服务的关系,研究解决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突出问题,提高口岸的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二、进一步明确“大通关”工作的目标任务。“大通关”的范
    2023-06-08
    22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对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普遍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降低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居工程的每平方米售价要控制在1000元左右。要加快改变目前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将住房制度改革与工资改革、劳动制度改革通盘考虑;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二、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的试点,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购买房改房后,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房改房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
    2023-06-10
    412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意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在现有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范围和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进一步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一、调整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现阶段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2005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原则上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6年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240
    2023-06-09
    397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涉及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大,必须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展开,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属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转换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为进一步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施浙政办发〔2000〕178号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
    2023-06-10
    88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具体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构建覆盖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一)全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二)全省各乡镇都要明确1名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产煤乡镇和工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要设立安监站或安监办,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2023-04-24
    395人看过
  •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2023-06-09
    15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2023-06-05
    16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决定》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具体工作要求,是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进一步落实我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正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023-06-09
    309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关于重度残疾人的供养是否可以全额享受最低生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市残联、民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全部纳入低保,并且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文件规定,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将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全额全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文件要求,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有二代残疾证,无固定收入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城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补助制度就是说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03
      是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人们常说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全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因家庭成员严重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在城市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