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股份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2:24 435 人看过

(1)作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方持有的部分股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实际上属于隐名股东,则转让方实际上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未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不能作为转让股权出售,否则,将埋下纠纷的种子。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自有股权的,转让人可以转让其实际出资形成的股权。上述情况是转让人作为明显股东与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代理持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代理持股关系,转让人是否可以转让?那可真麻烦。比如,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存在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为办理工商登记,职工出资集中在少数人(突出股东)名下,谁只知道自己的出资额加上职工持有的股份总数,我就不知道哪个职工的股权是代他持有的,也就是说“只钱不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找到足够的员工进行投资,理清委托投资关系。只有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理持股协议等)后,“干净”股权才能转让

(2)作为受让方,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当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时,不必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事实上,也很难发现),直接与明显股东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受让人无关,即转让人和隐名股东之间,当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转让方背后有隐名股东,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目标公司的知名事物,则无法概括受让方是否可以对隐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备案,如出现职工持股的情况,则受让人不能与其对抗,进行工商登记。许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定股东。这个说法有问题。股权来源于出资,而不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功能只是公示对抗。因此,法律上真正的股东是实际投资者。当然,他只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受让人转让股份时必须考虑隐名股东的意愿。隐名股东不表达意愿的,不能转让隐名股东的股份

如果隐名股东是“大银”,即不参与股东大会的管理,也不说明其作为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受让人不可能知道有隐名股东,那么受让人也可以忽略隐名股东的存在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典型情况,比较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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